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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紧急整治互联网金融 众筹应有法可依

[ 导读 ] 股权众筹这种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种新渠道,也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注入了活力。然而,任何一个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成长,均需根植于本土法律环境和监管制度。我们期待着中国股权众筹法律环境、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更肥沃的土壤!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迎来大爆发,e租宝、大大集团、中晋系……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些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达数百亿之多,受害者数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市,规模之大、膨胀速度前所未有。


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部委召开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并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4月27日,14部委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两次会议相隔不足半月,这充分说明了国家整治互联网金融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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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此番紧急整治互联网金融,将P2P和股权众筹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涉及多个部委。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发表看法称,“要正面看待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积极意义,良币驱逐劣币的大机遇到来了。好的、规范化的P2P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很快会浮出水面。”


关于P2P和股权众筹,股融易资本网夏百川认为,这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许多P2P平台创建的初衷是值得怀疑的,而大多数众筹从本质上来看还是善的。但是,目前的众筹市场严重不规范,大多数众筹平台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违法的,在这样一种氛围下,许多机构和个人实际上是在利用众筹圈钱、骗钱,严重损害了善意投资者的利益。


例如,国内某众筹平台就宣称,他在某项目上一单就通过众筹方式筹得了76亿。这其中很有可能存在着欺诈的成分,甚至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罪。


那么,既然众筹本身是个好东西,为何会沦为圈钱、骗钱的工具呢?这与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因此,国家应尽快将《众筹法》的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做相应的修订。关于这一点,夏百川提出了以下四条建议:


1、众筹单次募集资金的金额,应该有一个上限,并且金额不宜太大。建议规定为不超过15万。


2、对同一个融资主体(如机构)及其主要成员(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高管)通过众筹的方式融资的频次应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让他频繁地通过这种方式融资。最好规定同一个融资主体(如机构)及其主要成员(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高管)三年内最多只能通过众筹募资一次。


3、对众筹项目强制要求登记,并进入诚信档案,对社会公布。


4、因为众筹是向不特定主体募资的,所以应当要求他像同样面向不特定主体募资的上市公司一样,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众筹项目的完成情况报告,如财报、项目进度报告等。报告频率以半年公布一次报告为宜。


上述第一点是众筹的度,后面三点是属于管理措施。


股权众筹这种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种新渠道,也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注入了活力。然而,任何一个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成长,均需根植于本土法律环境和监管制度。我们期待着中国股权众筹法律环境、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更肥沃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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