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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在谈判投资协议时,一定不能大意!

[ 导读 ] 很多人以为TermSheet(投资框架协议)对投资人没有约束,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观点。

股融易注:虽然空空狐事件已经过去两周了,但是它反映出的创投圈的种种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很多人以为TermSheet投资框架协议投资人没有约束,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观点。下面这篇文章将从法律的层面告诉大家,投资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TermSheet(投资框架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两年前刚开始跟风险投资机构打交道的时候,看到身边风险投资机构跟其他公司签了Term Sheet(投资框架协议)最后反悔,导致这些公司错过跟其他机构的谈判机会,我都觉得惊讶。因为投资框架协议仅单方面限制公司接触其他投资方这一条有法律效应,对投资方没有限制,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投资机构这么做是没有问题的。”

事实果真如其所述“对投资方没有限制”吗?并非如此。

Term Sheet(投资框架协议)是指在投融资领域,投资方与被投方就投资合作事宜达成初步意向后,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此前的谈判成果进行书面固定,以及对后续合作事宜作出约束。此阶段形成的协议即是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也是合同,也受法律保护,对协议双方也具有约束力。而很多人理解的框架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是从合作的具体内容即投资方是否一定按协议投资以及投资金额等是否约束协议双方来说的,并非是整个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约束力。特别是在双方达成正式合作协议之前的行为约束方面,框架协议一般会有具体的承诺和违约条款,以确保双方的合作意向真实。只是一般相较于被投方而言,投资方话语权较大。故在投资框架协议里一般对被投方的行为会作出较多约束,例如余小丹所称的只是“单方面限制”被投方与其他投资方接触。事实上,这也的确是投融资领域框架协议的常见条款。因为对于投资方而言,其不可能只投某一个项目,而被投方则很有可能拿着此投资方的投资意向书找到第三方坐地起价要求更高融资额,从而对签署框架协议的投资方爽约。

至于余小丹所称的投资方签了框架协议后反悔,这个就要分析反悔的具体原因是否在协议里有约定。签订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后续达成合作,如果一方无合法理由反悔,则可能需要对守约方承担违约(如框架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约定)或缔约过失责任。

二、投资协议的效力问题的法律解读和现实考量

“第二轮融资的时候,公司和投资方签署完具有双方约束法律效应的SPA(正式投资协议文件),一起给媒体提供了融资信息后,投资款最终照样没到齐。”

“如果问我,既然都有法律约束,为什么不能让签署协议的股东打钱?而且我这件事从来没有公开说过。为什么呢?因为太危险了。诉讼,就算真的有希望,需要的时间是几个月还是一年没人能预测,在那之前公司很可能就没有资金运转了,所以我至今还没看到有人敢这么做。”

投资方和被投方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里对资金到位时间一般有明确的时间或条件。无可争议的是,从法律的角度,不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方都需遵守协议的约定。如果说投资方公然违约,不按协议约定注资,一般有两个原因:对项目不再看好;或者是与管理团队就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而这一般不可能是投资方可以合法毁约的理由。

从法律角度,被投方完全可以以投资方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即按协议约定履行注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赔偿被投方的损失。被投方之所以放弃诉讼,而是“有泪往心里流”,往往不是因为法律上有障碍,而是基于商业上的考虑:诉讼就等于将矛盾公开、将公司的困境公之于众,不但影响在“圈里”的形象,也可能导致谣言四起,最终让市场失去信心。这也是余小丹顾虑之所在。而诉讼期限较长(目前来说,一审二审两个程序完整走完往往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对部分被投方而言也确实过于漫长,在没有其他资金注入的情况下,不等判决结果出来项目很有可能就死掉了。这也是影响被投方决定是否诉讼的原因之一。

对于创业期企业而言,在遇到投资方有毁约可能时,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诉讼也不见得一定是最坏的方案——投资方一般比较爱惜自己的“羽毛”,他们也会担心自己的声誉在圈里受损。所以在全面考量后,诉讼有时候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针对诸多问题,被投方(创业者)应该如何应对?从空空狐事件中,我们能够得到哪些启示?

三、空空狐事件给被投方(创业者)的启示

1、找对投资者

在创业早期,对投资方和被投方来说都是风险较高的阶段。而对被投方而言,早期项目估值一般不会太高,这就意味着投资方用较低的成本就获得了公司较多的股权,这势必影响创业团队的决策权。因此建议双方了解要足够深入,投资方要找到对的项目,被投方也要找到对的投资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被投方在选择投资方的时候更要慎重:一个适合公司的与创始人团队合拍的股东会助力公司快速发展,如种子轮或者天使投资方,会更加愿意和创业者一起成长,这样才能在长时间发展后实现未来的共赢。而一个强势的与管理团队不合拍的股东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司发展进程,乃至导致项目夭折,这样的例子可谓比比皆是,如前几年的上海家化、俏江南,近期的南玻A等无不是这方面的代表。

2、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争取话语权。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句“正确的废话”,但实践证明,只要把握好谈判时机、搭好谈判班子,结果可能会比预计想的要好很多。

3、对各种书面文件应足够重视,更不能错误理解各类文件的法律效力。

如果你搜索一下,会发现很多关于投资框架协议无法律效力的回复。几乎所有的投资方从早期接触直到协议签署后的履约,都会有律师等专业人士介入。而对于被投方而言,近几年聘请律师的比例逐步上升,但仍有少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律师介入的重要性,这也为后期合作不顺时维权埋下了隐患。被投方相对投资方而言本就是弱势方,更需要专业人士的助力。

4、融资落袋方为安,提前做好备选方案。

在投资款非一次性注入的情况下,建议被投方事先做好预计和应对方案,比如以过桥资金的名义先找投资方拿一笔钱,或者做好其他资金安排。否则,等到像空空狐这样无路可走时,就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了。

经过前两年大爆发后,近一两年来投资大环境变冷,而我国的投资市场机制并不健全。在这种环境下,更需要被投方谨慎估计形势,步步为营,方能长远发展,实现创业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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